最高院48号案例解读:ENG格式文件是否受著作权保护?
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8号指导性案例中,某精雕科技公司与某电子科技公司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发生纠纷。案件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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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ENG格式文件是否属于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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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破解专用文件格式的软件行为是否违法?
争议焦点一:ENG格式文件是否受保护?
法院认为,精雕公司软件生成的eng格式文件本质上是运行后产生的数据文件,而非软件程序本身。就像Word软件生成的文档并不属于Word软件的一部分一样,这类文件不在《著作权法》保护的软件程序范畴内。
结论:ENG格式文件不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。
争议焦点二:破解文件格式是否合法?
精雕公司在软件中设置加密机制,其目的并非单纯保护软件版权,而是为了强制捆绑销售雕刻机,从而实现市场垄断。
根据法律规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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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作权法保护的是防止盗版的软件保护措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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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他性捆绑销售的技术限制并不属于保护范围。
因此,其他公司若开发能够读取该格式的软件,并不构成侵权。
结论:破解此类格式不违法。
法院观点总结
法院明确指出,精雕公司并不是在行使软件著作权保护,而是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市场垄断。基于此,竞争对手开发读取该格式的软件不构成侵权行为。
行业意义
此案具有典型示范作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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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企业:不能借著作权之名进行市场垄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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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开发者:合理利用文件格式,开发兼容性软件是合法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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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行业:明确了数据文件与软件著作权的边界,有利于公平竞争。